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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电商平台在先公开销售的产品能否构成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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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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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亚马逊作为大型电商平台,其具有较为明确和严格的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管理机制,产品上架时间及用户评价时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外,一款产品的型号与该款产品通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当产品的制造商对于同一种产品的外观、内部结构等做出了实质性的改进,其通常会赋予该产品一新的型号,亦通常会针对该新型号的产品的上市销售发布新的上架时间。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知民终968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市赛力自动化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力公司)是专利号为201320525136.5、名称为一种连续变倍放大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赛力公司主张被告北京爱迪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迪泰克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下称 被诉侵权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爱迪泰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爱迪泰克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任意门Eschenbach放大镜销售网页;2.爱迪泰克公司购买的Eschenbach放大镜实物及照片;3.在“任意门”网站(代购网站)的“日本亚马逊”栏目中购买Eschenbach放大镜的公证书;4.亚马逊网站中浏览Eschenbach放大镜相关网页的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了Eschenbach放大镜产品的上架时间以及产品评论的相关内容及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原审法院认为,代购网站展示的相关产品信息与爱迪泰克公司委托相关代理人在日本登录亚马逊网站所示内容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经公证爱迪泰克公司所收到的货物包装上的产品型号与代购网站一致。虽然生产厂家对于某种产品在技术上存在不断改进的可能,但是对于技术改进的产品会赋予不同的型号也是常见的形态。对于销售者而言,其网站展示的产品的相关信息均是根据厂家在产品上标示的内容予以确定。特别是日本亚马逊网站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且为知名购物网站,其页面信息显示该产品展示的为日本亚马逊自营商品,对于日本亚马逊网站而言,其没有必要虚假陈述该商品的上架时间和首次日本销售时间。从当事人的举证来看,爱迪泰克公司的举证更具有高度盖然性。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爱迪泰克在“任意门”网站购买的产品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比对的材料。经比对,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爱迪泰克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赛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爱迪泰克公司提交了两份补充证据:1.日本亚马逊平台网站购买Eschenbach放大镜的公证书,用于证明与其从“任意门”网站购买的产品为同一产品,从“任意门”网站购买的产品系来源于日本亚马逊平台网站;2.亚马逊网站关于“商品详情页面规则”的网页,用于证明亚马逊网站不允许对已发布商品在原有网页进行商品版本更新。

赛力公司主张,商品详情页面上的相关信息存在由商品销售者自行修改的可能性,不能以该页面上的上架日期确定产品实际公开销售日期。即使上述日期并未进行过修改,该日期距离爱迪泰克公司公证购买该产品之日已长达九年,存在产品更新换代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产品销售链接首次上架时对应销售的产品与该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同一产品。而相关的顾客评论并未附图片,且文字描述亦不能完整体现产品的相关技术方案,因此亦不能以该顾客评论时间确定产品的实际公开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爱迪泰克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日本亚马逊网站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一致的Eschenbach放大镜产品,爱迪泰克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电商平台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存在由销售者自行修改的可能,但爱迪泰克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亚马逊网站的编辑详情页面的政策部分明确载明您只能更新详情页面,以便更好地或更准确地描述最初发布的商品。例如,允许的更新包括附加详情、说明、语法修复或移除违反亚马逊政策的内容。如果商品有新版本推出,您不得更新现有的商品信息。这包括颜色、尺寸、材质、特性和商品名称的更改。相反,请为每个新版本创建新的商品详情页面。虽然该页面上方标注了此内容适用于在美国的销售但该份证据可以佐证亚马逊作为世界大型电商平台,其具有较为明确和严格的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管理机制,赛力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日本亚马逊网站存在商品详情页面经编辑修改的事实。

其次,产品的更新迭代虽然属于业界常态,但一款产品的型号与该款产品通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即当产品的制造商对于同一种产品的外观、内部结构等做出了实质性的改进,其通常会赋予该产品一新的型号,其同样通常会针对该新型号的产品的上市销售发布新的上架时间。在赛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与上述产品型号相同但属于更新换代以前的产品,亦或市场上存在与上述产品外形近似但内部结构不同的其他型号产品的情况下,其上诉主张日本亚马逊网站上登载的该产品的上架日期距离爱迪泰克公司公证购买该产品之日较长,从而存在产品更新换代的可能,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即使考虑到前述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上架时间可以由销售者自行修改的情况,顾客评论的发布时间通常是电商平台系统后台根据买家实际发表评论的时间自动生成的,且基于维护其平台商业信誉的考量,电商平台通常不会为平台销售者开放修改顾客评论发布时间的权限,或者自行随意修改顾客评论的发布时间。因此,顾客评论的时间相较于商品信息中登载的上架时间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根据公证书的记载,日本亚马逊网站上Eschenbach放大镜这一产品的链接页面,仅单独针对该款产品,即该链接页面中并不存在其他产品的销售或者购买选项,而从2013822日的德国买家评价内容能够看出,该评价亦明确指向放大镜产品。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页面中2013822日的德国买家评论所针对的即为Eschenbach放大镜这一产品。赛力公司主张该评论并未附图,以及评论内容无法完整反映产品的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以该买家评论时间确定涉案产品的公开时间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爱迪泰克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日本亚马逊网站上的Eschenbach放大镜产品的公开销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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